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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8—2019学年第二学期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03-04 浏览次数:

按照团中央《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相关要求,“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”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校团委决定开展2018—2019学年第二学期团费收缴工作,具体事宜通知如下。

一、注意事项:

(一)学生团员按每月0.2元团费标准交纳团费,每一学期收取六个月团费(每生1.2元),上半年收取时间为5月15日—30日;下半年收取时间为11月15日—30日;

(二)本学期缴纳团费按照2018—2019学年第一学期团费统计上缴金额核定。有变化的应另行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,材料需由学院团总支书记、党总支书记签字,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。

(三)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(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,年满28周岁,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,不再保留团籍)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
(四)各学院团总支将本单位团费收齐后,填写《黑河学院各学院团总支上缴团费人员名单汇总表》,学院团总支、党总支、校团委签字盖章后将团费上缴校财务处,今后,团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支。

二、相关要求

团总支要充分重视,落实专人负责,有效发挥团费收缴工作的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,做足做实思想教育,端正团员认知态度,引导团员自主、足额、及时交纳团费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黑河学院各学院团总支上缴团费人员名单汇总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共青团黑河学院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9年3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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